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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我省出台奖励政策 鼓励支持劳务经纪人发展

来源: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3-02-21 11:31    编辑: 马秀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省劳务经济,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联合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劳务经纪人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了鼓励支持劳务经纪人发展的奖励措施,对劳务经纪人组织我省农牧民实现转移就业的给予资金奖励。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本县、乡农牧民转移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用工合同、用工协议或灵活用工协议、季节性用工协议书等,下同)的,给予劳务经纪人不低于100元/人奖励;签订1年以内劳动合同的,给予劳务经纪人不低于50元/人奖励。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参照《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即:凡组织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对劳务经纪人按照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给予200元/人奖励,签订1年以内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对劳务经纪人按照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给予100元/人奖励)。对组织带领农牧区低保户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建劳务经济组织,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劳务经纪人个人可提供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意见》要求,各州(地、市)县(区)要依法加强对劳务经纪人队伍的管理,加强对劳务经纪人培育、培训和扶持,制定鼓励劳务经纪人发展的政策措施。要统筹安排好奖补资金,对鼓励和奖励劳务经纪人的费用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务经纪人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