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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关于春节、元宵期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3-02-05 08:24    编辑: 马燕燕

  春节、元宵节将至,为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就节日期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燃放规定,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进行燃放。

  二、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举办燃放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活动的场所应当制定完善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燃放时,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严禁在营业性的公众聚集场所内及建筑公共走廊、楼梯、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焰火)。

  五、广大社会单位、居民要主动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引发的火灾事故,及时清理建筑周边、公共走道、疏散通道等区域以及房前屋后、窗台、屋面、阳(晒)台等部位的易燃可燃堆物,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禁止向他人、车辆、建筑物以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和区域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2)燃放烟花爆竹时,点燃引线后,人要迅速离开,并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发生意外;

  (3)儿童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有成年人在场监督指导;

  (4)除个别手持安全烟花外,其他品种的烟花爆竹一律禁止手持燃放。

  特此通告。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