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加快青海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奔小康进程,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农村牧区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
《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农村牧区残疾人生活水平总体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农村牧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牧区残疾人过上小康生活,全面保障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教育、住房和康复服务。残疾人家庭收入达到或接近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农村牧区残疾人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使残疾人生存有尊严,生活有保障,发展有基础。
我省《规划》较国务院批转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村牧区残疾人扶贫帮困工作特别扶持措施。一是对已纳入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可按分类施保标准的50%增发救助金,对已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未纳入低保的重度、老残一体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要给予适当的基本生活补贴。二是要针对残疾人在医疗和康复等方面存在特殊困难的实际,参照慢性病救助规定,研究制定对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救助办法。对听力、智力、肢体、脑瘫等残疾人和孤独症患者特需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假肢安装、矫形器装配、助听器验配等康复项目纳入各级财政补贴范围;将精神病治疗、脑瘫手术、白内障复明手术、功能性肢体矫治手术纳入城乡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三是加大城乡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旧房改造力度,力争到2015年彻底解决城乡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在实施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游牧民定居工程时,优先将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其中,在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四是探索建立九年义务制以后高中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助学政策。残疾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可不受学区限制就近入学。五是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予以扶持。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就业或务工后取得稳定收入的,在6个月内继续享受原有低保金。残疾人个体创业的,可享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全部优惠政策。六是继续探索研究针对重度、多重、老残一体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政策,重点保障和改善他们的社会福利水平。切实加大彩票公益金在残疾人事业方面的支持力度,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每年度划出留成部分10%的资金,集中用于残疾人福利慈善事业和改善服务残疾人的基础设施条件。
(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