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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就青海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续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开展督查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3-01-17 10:04    编辑: 马燕燕

  2013年1月4日、12日,青海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青海煤业鱼卡公司(90万吨/年矿井)、大通煤矿分别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

  1月15日,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针对青海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续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会同西宁市和大通县安全监管局对青海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专项督查,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是必须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要加强区队、班组和每个职工的安全责任,构建“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将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二是必须强化现场管理。切实加强“双基”工作,关键是抓好班组建设,严格遵守矿井三大规程,具体执行好作业规程、实施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严防“三违”,现场采取有力的监督手段,领导下井带班必须发挥安全管理现场指导作用,确保每个作业人员遵章守纪,不违规、不违章、不发生意外和事故,有力的保障现场安全管理的执行力。三是必须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和警示教育“两个全覆盖”。确保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深刻汲取本企业近期连续发生的事故教训,在突出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的同时,重点强化矿井顶板管理,迅速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要结合本企业事故案例和教训,组织把案例分析和防范措施、工作要求一并宣讲到区队、班组和每个矿工,以达到警示效果。四是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切实加强职工安全培训,使井下每一个岗位操作人员做到应知应会,掌握安全生产和操作技能;做好老矿井技术改造,强力推进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认真做好安全质量达标工作。五是必须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西宁市和大通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管手段,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排查,同时做好协调服务,切实为煤矿安全生产多做贡献。

  (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