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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娃也要依法!青海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22-03-14 09:28    编辑: 马燕燕         

  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上诉案件时,针对监护人还未让孩子接受幼儿园教育、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发出一纸“家庭教育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青海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据介绍,2021年10月20日,马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非婚生子女由其抚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非婚所生子女李天某由李某抚养的判决。宣判后,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非婚生子女李天某归自己抚养。海东中院审理查明,非婚生子女李天某在随马某在海东市平安区生活期间已接受幼儿园教育,但李某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3月2日,未让李天某接受幼儿园教育。

  “虽然幼儿园教育不是法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但鉴于李天某之前已接受幼儿园教育的实际情况,让李天某继续接受幼儿园教育是有必要的,故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责任。”3月12日,办案法官马月英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李某未让子女接受幼儿园教育的行为于理不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的行为。据此,他们对李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李某积极履行抚养职责,并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按该院判决让马某行使探望权。同时,李某应尽快安排李天某接受幼儿园教育,并将接受教育的情况反馈给马某。

  “从‘家事’到‘国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让家庭教育有法可依,要求父母需‘依法带娃’。”海东中院研究室主任葛恒美表示,此份“家庭教育令”是海东中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不断创新和丰富家事审判内容的有益探索,亦在引导、督促家长“依法带娃”,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道坚固屏障。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