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24日获悉,省妇联、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青海省反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完善了我省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办法,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增加了重在预防的行政指导做法,进一步强化了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的“证据”效应,这是我省妇联组织和公安机关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协同联动,打出“组合拳”,构筑反家暴“铜墙铁壁”又一创新作法。
记者了解到,《指引》共计10条,规范了公安机关和妇联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职责,明确了家庭暴力案件告诫办法的标准、程序,强化对家暴加害人管理并跟踪回访、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截至目前,《青海省反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工作指引》《反家庭暴力告诫审批表》《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已全部发放到全省基层妇联组织和公安派出所。
公安机关接到“110”家庭暴力报案、报警求助或者举报后,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严格规范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应当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办案民警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填写《反家庭暴力告诫审批表》,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并送达。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至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当地妇联组织或居(村)民委员会。
另外,妇联组织应当积极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置工作,及时与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帮助,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开展跟踪回访,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金华山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