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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举行《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21-11-27 11:33    编辑: 成忱         

  11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武小健,就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武小健介绍,我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在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印发了《实施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办法》通过调整基金内部结构,解决医保基金因个人账户占比过高导致的碎片割裂问题,有利于增强医保基金的风险保障功能。不仅建立了统筹基金“大共济”的保障,而且创新实施了个人账户在特定家庭成员之间“小共济”的保障机制,促进了家庭与社会的协同保障。随着统筹基金池子越来越大,能够更好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作用,促进基层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协同推进“五医”联动。

  《实施办法》明确建立健全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特殊药品保障和打通定点零售药店保障通道。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并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退休人员提高10%。按照“待遇和缴费挂钩”的原则,参保职工年最高报销限额设500元、1200元、2000元三个档给予分类保障。参保职工因患血友病、恶性肿瘤(含淋巴、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4种病种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糖尿病、高血压等22种病种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5000元至2万元不等。特殊药品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三定”管理,将定点零售药店也纳入提供普通门诊保障服务的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改革医保个人账户,包括个人账户的计入、使用范围、管理政策。继续保留个人账户,历史结余仍归个人所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原来从统筹基金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设置三年过渡期,2023年起不再计入,全部划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按照2021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个人缴费。进一步明确个人账户结转、使用、继承等管理政策。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协同推进共济保障机制。(李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