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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确定30项改革任务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21-04-30 10:21    编辑: 马燕燕         

  实行医疗救助省级统筹、完善医保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建立管用高校的医保支付机制……4月29日,记者从全省深化医疗保障改革动员部署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明确七个方面30项具体任务。

  据介绍,《青海省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涉及改革面广,明确了未来五到十年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实施意见》中有哪些与参保者息息相关的利好政策?待遇保障政策是基本医保制度的基础,在健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制度方面,有两项看点: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机制,提高门诊保障水平;改革职工个人账户,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增强门诊保障能力。

  完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保障机制中,重点是统一病种,将全省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统一为26种。同时,提高保障水平,将血友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4个病种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不设起付线,享受住院报付政策,同步提高其他22种病种报付待遇。

  在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方面,明确了内容,即医疗保障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等政策。明确了权限,国家统一制定基本医保制度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各省应在国家规定权限内调整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地区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明确了程序,建立重大决策、问题、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未经国家批准不得擅自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

  建立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建立应对突发重大疫情医保应急预案和医保基金预拨制度,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健全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落实国家出台的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

  除了待遇保障政策的改革,在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方面也有了新的期待。医保支付是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关键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六项措施:建立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立足基金承受能力,适应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规定,适时完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

  支持中藏(蒙)医药健康发展,结合疾病谱变化和群众用药习惯,优先将临床使用率高、安全有效的藏(蒙)等民族药品及符合条件的中藏(蒙)医院自制制剂、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提高中藏(蒙)医门诊诊查费标准,增加的诊查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完善医保总额控费制度,探索建立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与总额预算控制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完善与医疗质量、药品招采使用管理、协议履行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医保总额付费制度。

  推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试点,完善医疗康复和精神疾病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按人头付费,开展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探索符合中藏医药特点的支付方式。

  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健康发展,制订和完善紧密型医联体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探索对紧密型医联体实行总额付费,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建立医保基金预付制度,促进紧密型医联体加快发展。

  强化医保协议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纳入退出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畅通退出机制;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和协议履行绩效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监管和绩效管理。

  《实施意见》还在基金监管机制、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举措以及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具体改革措施。(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