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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实施意见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7-04-25 09:43    编辑: 许娜         

  ●实施消除“大班额”规划●统筹城乡师资配置●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自2017年4月22日起,我省实行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乡村教育质量,增加城镇学位供给,着力解决我省“城镇挤”和“乡村弱”的问题,为到2020年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实施意见共有11项措施。其中,将实施消除“大班额”规划,整合利用“全面改薄”和其他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资金,分年度有序推进,建立督导检查、通报制度和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县级政府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的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解决资源不均与不足问题。省级设置专项资金,建立消除“大班额”奖补机制,分年度对各县(区)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补。力争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在统筹城乡师资配置方面,建立市(州)为主的教职工编制跨区域调配、动态管理机制,实施市(州)调县(区),县(区)调乡(镇),按照总量控制、减超补缺的原则,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按照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需要,统筹使用各校教职工编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中小学教师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和各种形式“吃空饷”。

  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各地将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收入分配政策向村小学、教学点和条件艰苦的乡村教师倾斜,确保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莫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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