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专题专栏 / 专题 / 2014315专题 / 消费警示

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对不合格产品行使退货权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6-03-25 11:00    编辑: 马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在“3.15晚会”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一批不合格产品名单,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批次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一、消费者可对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不合格产品的批次主张权利。

  二、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买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货。

  三、对不合格产品的退货,经营者不能设置收取折旧费等限制条件。

  四、对于有欺诈行为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加倍赔偿。

  建议消费者关注、查询有关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不合格产品的信息。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依法支持消费者行使退货权,对于不履行退货义务的经营者,将采取披露、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措施。同样的退货权也适用于今后工商、质检、食药等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李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