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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起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最高罚50万元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5-03-19 10:22    编辑: 马秀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网购退货遭商家无理由拒绝、被霸王条款欺凌、已拆封商品不予退货等一系列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在《处罚办法》中均有详细的处罚规定,这将使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更有底气。

  省工商局消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处罚办法》对经营者的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处罚办法》出台后,给青海消费者会带来什么样的切实好处呢?3月18日,记者采访省内消费维权专家、消费维权执法人员、网监执法人员,共同为您解读《处罚办法》中的亮点——

  亮点一:

  不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最高罚50万元

  案例回放:

  去年11月10日,西宁市民王女士在淘宝网上看到一个品牌服装“哥弟”的网店,店家承诺售卖均为正品,并且是专卖店价格的六折。王女士一次性从这家店购买了近千元的服饰。收到衣服后王女士发现,网购来的衣服不论做工、剪裁还是细节,均与正品相差极大,经专柜人员确认,为仿冒“哥弟”品牌的衣物,于是王女士向商家提出退货。但商家却迟迟不理会王女士的退款要求,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在淘宝工作人员的介入下,销售商才很不情愿地将钱退给了王女士。

  数据:

  西宁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西宁市接到的网购类投诉案例是2013年的两倍。而在网购投诉中,消费者争议最多的是“七日无理由退货”及“网购预订酒店未履约”,同时,网购投诉往往牵扯到异地,所以调解较难。

  消费维权人员解疑:

  省消保处副处长崔志军介绍: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即网购后悔权,是“新消法”最大的亮点之一,但现实中,一些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争议,成为消费投诉热点。

  新出台的《处罚办法》第九条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经营者有四种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都可能受罚,不给退货最高可罚50万元。若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退货纠纷,再也不用担心卖家无理拒绝退货申请了,让“七日无理由退货”成为现实。

  四种情形分别为: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崔志军说,“七日无理由退货”不仅仅指网购,还包括实体销售。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只要违背“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均可受到处罚。已拆封商品也完全可以退货,但一些特殊商品,如生鲜、内衣等物品,确实存在一旦退货很难二次销售的情况。这就需要经营者与消费者一对一沟通,消费者同意其购买的商品不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后,“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才能不成立。

  执法人员强调,所谓经营者与消费者一对一沟通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确实有知情权。商家在店堂、网页上自行公布的免责声明,并不算是“一对一沟通”。

  网购消费投诉不再难:

  消费者在网购中,遇到侵权行为时,可以选择向本地工商部门投诉,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向网购销售平台投诉三种方法。

  青海省工商局市场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针对网购国内已经建立的“全国通联协作机制”,未来这个机制将延展到国际平台,因此,消费者在任何地方网购商品都能受到保护。

  亮点二:

  “霸王条款”将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案例回放:

  2014年,海北春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和小区住户签订了入住通知书,其中规定,对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或装修完毕后出现的任何问题概不承担责任,免除了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在《处罚办法》之后,此物业公司将面临至少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现实生活中,4S店在消费者提车时,强行要求消费者在店内装饰或购买保险,甚至“加价提车”屡见不鲜。省内也出现过多起;天然气公司在为用户安装天然气时,强行要求消费者安装指定品牌锅炉。这些,未来均可以按照“合同违法”处罚。

  消费维权人员解疑:

  崔志军介绍,《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今后,如“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行为是不得存在的。而对这种“霸王条款”的处罚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三:

  发现缺陷商品,全省不得售卖

  案例回放:

  2014年,青海省工商局消费保障处针对全省各种流通商品做了抽检。抽检中,发现多种商品有严重缺陷,会对人体有害,并做了下架处理。

  但是以往根据相关规定,工商局查出某一类商品存在缺陷时,只能要求发现地经营者下架。这种商品除了在甲地经营外,还在乙地同时售卖,工商局以往如果想要继续下架乙地商品,则需要再次抽检拿到抽检结果后,方能要求下架。以后就没这么麻烦了,根据《处罚办法》,以往商品召回制度仅限于药品和汽车,现在所有问题商品均可以召回。

  消费维权人员解疑:

  省工商局消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即将针对以往抽检中查处的电动自行车、细木工板、电线电缆、插头插座四类产品中的四十余件商品,全省公布,全省下架。并将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在青海省境内将停止销售上述缺陷产品,二是商家在下架同时,需要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备,公示处理结果及货品金额。拿出整改报告。三是如果在工商部门下发公告日后,15天内仍然拒不整改的,将面临处罚。(王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