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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检察好声音——专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晓勇

来源: 青海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5-03-13 16:43    编辑: 马秀         

  记者:有人说,监督是一种保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如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预防职务犯罪的?

  王晓勇: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的职能要求来讲,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际上只是完成了惩防腐败建设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还要通过预防来发挥拒腐防变的治本功能,把预防工作作为惩治工作的必然延伸,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预防工作,更好的教育和警示国家公职人员增强法治意识,远离职务犯罪,依法用权、依法履职,充分体现预防工作的“防火墙”“隔离墩”功能。

  近年来,我们结合检察职能,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面落实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从2011年开始,省检察院每年向省委呈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分析报告,各级检察普遍落实了这一制度;构建社会化预防体系,成立了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37家省级单位、7家大型国有企业为成员,促进了预防工作的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推动预防工作法治化建设,积极参与《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强力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将侦和防结合起来,注重对职务犯罪个案和类案的分析,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达到查办一个案件、治理一个单位、警示一批干部的效果;创新预防工作的载体和方式,成立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去年开展警示教育讲座447次,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和警示效果。与省工商联举办非公企业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专题讲座,受到非公企业的欢迎和肯定。

  记者:我省作为生态大省,省检察院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提供了哪些司法保障?

  王晓勇:近年来,我省检察部门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第一的理念,突出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全力抓好刚刚出台的《青海省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的落实工作,充分聚集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优势,适时组织开展查办与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办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生态环境资源被严重破坏的案件,加大对涉及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诉讼监督力度,稳步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突出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把生态文明保护贯穿到检察工作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着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我们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制定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指导意见,有效指导各地开展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今年两会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记者:近几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省检察工作提出了哪些建议意见,是如何落实的?

  王晓勇:近年来,在全国、全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着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着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过硬队伍建设,培养“双语”人才,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推进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每年两会后,省检察院及时梳理汇总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对提出的问题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有针对性地改进;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分析,制订分工方案,逐项抓好整改落实。

  我们的做法是:健全接受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坚持各级检察机关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案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制度,认真办理意见建议和转交的案件、事项,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结果;坚持每年分专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主动向省政协常委会通报工作,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大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检察新机制,建立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加速推进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开通检察微博、检察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充分运用新媒体,及时传递检察好声音、释放法律监督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