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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现场答疑 注意规避快递行业"消费陷阱"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5-03-11 08:54    编辑: 马燕燕         

  在本报3·15放心消费进社区第一站——“走进真实的快递行业”主题活动中,消费者就快递业容易引起的纠纷提出了问题。西宁市城中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燕玲就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予以解答。

  问题一:快递公司人员在交付快递时,要求消费者先签字后验货,且外包装不破损时不对内在商品质量负责。

  消费提示:快递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正当、不合法的,消协建议消费者,不让先验货应当拒绝签收;发现货物有损毁或货单不符等问题时,可以拒绝付款。

  问题二:寄件人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损毁、丢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如遇自然灾害等其他特殊情况,概不负责。

  消费提示:快递公司首先要做的应当是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是先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是不能免责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向相对方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问题三:无保价物品遗失,只退还运费,不予赔偿。

  消费提示: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其约定执行。商家出具的快递单据没有关于保价协定的,如果商家在提供服务之前或过程中未予告知,可视为无效条款。同时,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在快递贵重物品的时候,一定要买保险并留存相关单据等,以作为日后申请赔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