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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专访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建青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5-01-05 10:21    编辑: 马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结合我省政府法制工作实际,围绕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法治政府等问题,记者专访了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建青。

  记者: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要求,政府法制部门将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

  李建青:主要从三个方面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重要作用。首先就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在政府立法、行政决策、行政纠纷、解决涉法难题等工作中出谋划策、提供服务;其次是通过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工作手段履行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能;再次是在全局性工作中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扩大政府法制机构的影响,积极适应新形势发展对政府法制机构所提出的要求,树立全局观念和服务观念,协助政府从宏观上、整体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记者:严格规范政府行政职权,依法规范重大决策程序,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是广大群众和社会最关注的问题。您认为应该怎样解决这些问题?

  李建青:行政机关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实质上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依法规范行政职权,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界定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决策权,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和程序,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等工作中的作用。

  记者:如何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有效提高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质量?

  李建青:提高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质量,是政府法制机构的重要职责。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开展立法活动。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健全政府法制机构提前介入重要立法草案起草机制,健全法制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机制和委托第三方起草模式,推进基层立法工作联系点建设,并探索采取行政机关自我评价、第三方评估、公众意见调查等方式,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开门立法,完善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协商制度,健全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三区”建设,重点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能源资源、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加强政府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记者: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今后有哪些具体举措?

  李建青: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途径。当前和今后要着力推进综合执法,根据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和职能,合理划分执法权限和责任,理顺条块执法部门分工与合作关系,优化配置执法力量;完善基层执法体制,健全机制,着力整治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在部分城区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开;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对接;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推进执法依据、权限、职责公开化;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完善执法公示、告知、听证、决定等程序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记者: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如何强化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畅通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的途径?

  李建青: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畅通路径,总的来讲就是要坚持以约束行政权力为重点,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构建覆盖行政权力行使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内部监督体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防止权力滥用。具体来讲,就是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主动接受党纪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健全规范问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等行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力度,扩大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范围,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王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