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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消费更有尊严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14-03-15 15:51    编辑: 李滨         

  主持人:网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青海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主办的在线访谈节目。今天我们将要展开的话题是:让消费更有尊严。在今天的访谈当中,我们特别邀请到的是青海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陈燕。你好,陈秘书长。

  陈燕:你好,主持人。网友朋友们好!

  主持人:我们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可以说,新修订的《消法》对于实践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情形予以了明确规定,修改并且新增了相应条款,也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今天在我们节目的一开始,您能不能跟我们谈一谈新修订的《消法》具体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都有哪些亮点?

  陈燕:好的,主持人,这次全国人大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这次修订是《消法》颁布二十年来的一次大修,整个《消法》的修改可以说从权利、义务以及经营责任各方面都做了修正,我们原《消法》是八章五十五条,这次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八章六十三条。我给大家介绍一下,看上去新《消法》是增加了八条,但在整个《消法》修改过程中,对大的条款做了十一条修改,合并删减了三条,增加了八条,其中有四条是增加了经营者的义务,象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纠纷分别增加了三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内容增加了一条,所以新修订的《消法》针对当前新兴消费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出台了新的法律规定,解决了消费者在新兴消费领域出现的一些象维权难、举证难等问题,同时扩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这些方面都做了一些修改。

  主持人:可以说我们在今天的这个访谈中也会具体关注平时大家在消费过程当中的一些有关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据我们了解,可能很多消费者在消费投诉过程中往往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举证难”,这次新《消法》对这个问题有没有一些新的规定呢?

  陈燕:《消法》从九三年颁布到现在一共运行了整整二十年,在这二十年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个消费的方式、消费的环境都有所改变,所以像之前有很多在维权过程中感觉到有很多为难的事情,比方说遇到像机动车在维权过程中,由于我们消费者在举证方面所掌握的一些专业技术知识、相关的信息达不到能够拿出有利的证据来证明出现的问题,所以往往会出现举证难的问题,为此放弃权利,这种情况时有发生。这次《消法》修改就在这一方面做了一个大的修正。第二章是专章规定了我们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对经营者的义务做了专门的规定,对一些特殊的商品,比方说像家用机动车、像电视机、电冰箱以及一些装饰装修服务方面的,我们通称为“等耐用商品”,这些耐用商品法律规定一旦出现了问题,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来承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拿不出产品出了问题的证据,经营者来举证产品没有问题,要通过一些鉴定或者第三方认证,拿出证据说没有问题,如果能证明,那就是产品确实没有问题,如果证明不了,那消费者就可以得到保护。

  主持人:那也可以说在这方面对消费者权益的合法保护应该说做得更加的细致了。大家现在可能都会非常认同于网购的这种形式,可能商品会很多,相对来说价格也会更加实惠一些,但是有的时候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在网店进行一些商品的观看、购物的时候都会觉得这个图片非常精美,但往往在下单后,收到的商品会觉得有些枯枝败叶,那么在这个时候要去退货又会比较麻烦,那么新《消法》对于网购这个领域有没有一些新的规定或新的举措呢?

  陈燕: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什么要修改,就是因为新兴的消费领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业活动融入到了网上,但这也是刚刚起步,里面有很多可能还很不完善,这次新《消法》修改就针对网购专门做了规定,可以把它认为这是对我们消费者享有的一个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新颁布的《消法》已经对这个做了明确规定,凡是通过非现场购物,我们对“非现场购物”给大家做个解释,通常网购就是非现场购物,还有一些比如广播的推销方式,类似这些我们都称做“非现场购物”,这次《消法》里明确规定了有七天的冷静期,这个时间是指收到货物验收完毕后算起。

  主持人:可以说这个明确规定也是让消费者有了一些更加清楚明确的消费规则。在这儿我们还有一个问题,比如说消费者网购了一件商品之后,他在收到之后不论是在质量方面或者自己觉得这个商品并不是自己在生活当中可以用到的,在这个时候再进行退货或者换货时,这个邮费有没有一些相关的规定?由谁来支付呢?

  陈燕:这次在制订法律的时候,一方面我们要维护我们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对经营者在很多方面进行考虑,所以在法律里面明确规定了,如果商品要退货,邮费由消费者来承担。

  主持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这个时候还有“合法”两个字,也是要在一个正常的经济秩序下来进行一些消费行为。另外一个方面,可能很多网友都会经常收到一些电话,电话在接通之后知道名字,而且一些其它的相关信息也会知道,然后会推销车、推销房,甚至卖保险等等,在这个时候,我们的第一印象就是,我们的这些信息是怎么被这些商家所知道的,在这个时候我们会觉得安全感是有所下降的,新《消法》对于这些方面有没有一些新的规定?对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没有一些新的举措?

  陈燕:你问得非常好。其实在这一方面,由于前期在个人信息透露方面已经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不便,并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这次《消法》在修改的过程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保护这样一个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商家在收集个人信息时一定要合法合规,同时对收集的信息用于什么一定要告知消费者,如果遇到个人信息有可能被泄露或者已经有危害的情况,经营者一定要有措施来保护,同时法律也规定,如果不经消费者同意,商家不得擅自发布广告。

  主持人:可以说当今也是个信息化爆炸的时代,但是我们的一些商家不能在这个情况下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消费者有权利去保护个人的信息和隐私,而作为商家也有义务来保护这些消费者的信息。与此同时,是不是在签订一些消费协议时也可以把商家有义务去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列入条款之一,这样可能会更加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陈燕:在这一方面,明天新《消法》就要开始实行,新《消法》在经营者义务这方面做了很多规定,并且有很多条款也很具体,如何保护好消费者的这些合法权益,让经营者更加规范的经营,这也是我们相关行政部门、社会组织下一步考虑的问题,因为法律只是在法律层面做了一些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有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主持人:通过您的介绍,其实现在新《消法》它也是在与时俱进,现在咱们网友不论是在法律意识还是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层面都是在不断的提高,在做咱们今天这期访谈之前,我也是有意学习了一下新《消法》,当中有这样一两条可以说给我的感触很深,新《消法》不仅是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协会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定位,同时也是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更多的公益性职责,那么您能不能也帮助大家解读一下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职责。

  陈燕:新《消法》修改以后,另外一个亮点就是对消协组织的一个组织定位和对它职责的一个扩大。在这个《消法》第三十七条里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把我们从社会团体改成社会组织,因为在法律出台初期,当时的定位是社会团体,在那个时候没有对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后面民政部门出台了一个对这个社会团体的管理条例,这个里边对社会团体有一个明确规定,就是社会团体是自发组成的,并且它有固定的会员,是通过收取会员的会费开展一些活动,消费者协会就是在法律没规定之前,它所做的一切,就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切工作,都是一个公益的工作,消费者协会就是一个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这样一个协会。在原有的七条履行的职责里边,今年新《消法》又增加了一条,就是消费者协会参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同时法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各省消费者协会以及直辖市,也就是说副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众多不确定人群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当然这个公益诉讼不是说想诉讼就诉讼,也有一些明确的规定。之前的这个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侵害到众多消费领域或其它行业的,可以有一些组织或者行业代表这些众多的民事群体进行公益诉讼,这次《消法》里就针对跟消费相关的这些领域里出现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副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主持人:所以说消协也是具体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组织。那么说到跟大家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我也想到了生活当中的一些场景,有些消费者在去购物的时候,可能明知道这个商家在这个时候给自己的东西是有欺诈的一些成份在内的,那可能消费者会觉得深恶痛绝,但是作为商家而言,他自己也知道,卖出去的这个商品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一些侵犯,但是商家似乎在这个时候更加强硬,因为他会觉得消费者可能会去投诉,投诉之后可能消协会对商家进行一些处罚,但是这个处罚的力度又不会涉及到商家的根本利益。所以在这个时候就形成一种我们消费者高度期望,商家却又觉得不疼不痒,那么新《消法》,在这个方面有没有新的规定?或者说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打击那些存在着欺诈行为的商家有没有一些更加严厉的条文?

  陈燕:《消法》运行二十年,二十年前,我们的收入可能每个月也就一百来块钱,或者二百多块钱,现在每个人最起码也是几千块钱,所以说,这个法律在之前确定的时候,对商家的惩罚,比方说对违法经营行为的罚款一万元,当时的一万元确实是个不小的数目,但是现在对经营者来说,一万元算不得一个什么数目,同时消费者在购物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遇到了一些欺诈的行为,比方说,买的东西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已经侵害到利益的时候,之前的法律规定是退一赔一,有些大件商品退一赔一大家觉得值得去投诉,值得去维权,但有的产品,它的价值本身就只有几块钱,就是退一赔一的话,也没有多少。当然《食品安全法》里也有规定,在食品安全方面出现欺诈行为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十倍罚款,就是要退一赔十。这次的新《消法》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如果以后遇到欺诈的行为,之前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遇到其它的,比方生活用品在维权的时候,按照《消法》规定是退一赔三,但这些小的生活产品,经营者都是小本经营,所以为了强化经营者的履职义务,强化经营行为要更加合法、合规,新《消法》里也明确规定,出现这种数额比较小的,我们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让法律更有尊严,打击不法商贩,我们按照《消法》给消费者赔偿五百元,同时还要承担其它一些行政处罚。

  主持人:可以说加大这个惩罚力度并不是说我们要以惩罚为目的,实际上是要更加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规范这个经营者的商业行为,小到一个商家,可能会越卖东西越好,从长远来看,这个经营行为也会越来越长,越来越好。同时消费者在购物消费的同时,也会获得一个良好的感知,让大家会觉得在一个非常有序的商业秩序下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和阳光。我们非常感谢来自青海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陈燕在今天的访谈当中带给大家的精彩解读,也希望各位网友在自己的生活当中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拨打12315来进行合法维权。感谢陈秘书长的精彩解读,也感谢各位网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