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后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合并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