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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每一分惠民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上
——访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苏磊红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21-11-22 10:25    编辑: 成忱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苏磊红,就调整提高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相关内容进行解答。

  记者: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兴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热潮。作为民政部门,在学习转化全会精神,用全会精神指导推动工作落实上做了哪些实实在在的工作?

  苏磊红:民政厅党组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切实用全会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坚定信心,更加自觉地把学习领会的成效转化为更好履行兜底保障工作职责的实效上,将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来加以推进落实,旨在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构建“橄榄型”分配结构,更好发挥第二次分配作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的重要部署,促使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序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努力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

  记者: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兜底性工作。那么请您简要地谈一谈这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背景?

  苏磊红: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去年年底,中央在《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提出“健全低保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的总体思路。今年5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民政部等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次提标是我省第十三次连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十三连增”。

  记者:可以给我们老百姓说一说城乡低保提标后的具体标准吗?

  苏磊红:提标后,全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提高32元,平均达到672元/月。各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西宁市、海西州675元/月,海南州、海北州665元/月,海东市660元/月,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680元/月;全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提高384元,平均达到5184元/年(432元/月)。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实行分档补助,其中,家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困难家庭,按照不低于5076元/人/年(423元/人/月)补助;家庭主要成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的家庭,按照不低于4428元/人/年(369元/人/月)补助;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按照不低于3132元/人/年(261元/人/月)补助。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33.5万城乡困难群众。

  记者:下一步,民政部门如何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苏磊红:此次提标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民政部门将在2021年12月底前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全面完成城乡低保提标资金补发工作。同时,我们将创新方式方法,在开展资金规范发放专项监督检查基础上,通过信息系统实时监控补助资金发放和领取全过程,确保每一分惠民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上。(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