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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东市乐都区购房落户问题

来源: 省信访局    发布时间: 2020-07-29 09:06    编辑: 马燕燕         

  具体内容

  省长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根据青海省落户政策第六十一条有合法房产落户。市(县)外(含省外)户籍人口在本地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合法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所需材料:《户口迁入审批表》、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因是刚交房不久房产证暂时办不下来,有购房合同,门牌证。乐都区公安局给予回复是当事人未取得房产证,手续不全故不能办理户口迁移。但是说要是省内户口的话就可以办理,省外户口必须要房产证。请问省长这样的说法合理吗?谢谢!

  处理意见

  关于海东市乐都区购房落户有关问题的答复马荣扬:你所反映海东市乐都区购房落户有关问题,经乐都区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抽调专人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根据青海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六十一条:有合法房产落户。市(县)外(含省外)户籍人口在本地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合法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所需材料:《户口迁入审批表》、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目前,2020年4月23日已对马荣扬办理户口迁移业务。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