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内容:
省长,您好。我于2016年5月2日反映企事业单位产假延休问题转办至省卫计委后,至今未收到回复,因此我继续反映该问题。根据我省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人就新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对产假延作出的有关说明,部分县(以民和为例)企事业单位仍以不见红头通知为由,拒绝为符合产假延休条件人员进行产假延休。建议:1、在省级层面上出台统一通知,避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受侵犯。2、因政策落实不及时,部分人员产假已满回岗,同时建议对延休后生育保险报销事宜和产假已满回岗人员如何继续享受延长产假做出说明。附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人就新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办理结果:
马世英(先生/女士):您好!您于2016年6月12日在“省长信箱”反映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问题(信访编号:青卫办信〔2016〕16号),我们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您的信访事项属于政策法规执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3月25日至4月1日期间分别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省人大网站、省政府网站、青海日报公开刊载。新修改的《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应当遵照执行。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附:马世英处理意见书
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