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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情况
——访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处长胡军

来源: 省住建厅 省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 2016-07-22 09:00    编辑: 马秀         

  主持人: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由青海省人民政府网主办的在线视频访谈节目。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我省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家庭搬进了新居,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同时,人民群众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在今天的访谈中我们有幸邀请到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胡军处长,就我省工程质量有关情况与大家进行交流。胡处长您好!

  胡军: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够参加这次在线访谈。首先对大家长期以来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关注以及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主持人:胡处长,首先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我省工程质量方面的总体情况?

  胡军: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和我们厅党委一直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先后出台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青海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青海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等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同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从2014年开始,开展了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结合本省实际,以此为契机,上下动员,制定了我省工程质量治理方案。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近年来我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受控,稳中有升。2015年,全省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为97.52%,较2010年提高了6.92个百分点。

  我们将认真总结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经验,研究建立我省工程质量治理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地抓下去,抓工程质量永远没有尽头。

  主持人: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我们在保障住宅工程质量方面有什么举措?

  胡军:好,下面就这个问题我做一个简要的说明。近几年,我们在保障住宅工程质量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将住宅工程纳入检查和督查的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春季开复工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中,将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作为重点,主要是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意见、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同时利用科学的设备和仪器,对原材料和工程实体结构进行随机抽查。二是强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2014年,我们制定了《青海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通过四年努力,使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100%”的工作目标,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强化质量责任主体,重点解决常见问题:屋面、外墙面、卫生间渗漏等老百姓关心关注的质量问题。今年我们还将出台《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进一步强化住宅常见问题的治理。三是推进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完善《青海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同时在西宁地区以试点典范为主召开分户验收现场会,深入推进分户验收制度。

  主持人:前面我们谈到了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胡处长能不能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分户验收制度?

  胡军:好,下面就分户验收进行一个解答。从分户验收程序和要求上讲,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以及已选定的物业公司和业主等,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分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特别是对使用功能的一个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分户验收的内容很广,包括老百姓长期关心的地面不平、起沙、屋顶、墙面、防水,还包括给水排水系统、电气、采暖工程等,对于分户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将向住户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并在户内醒目位置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示牌》,不合格的将进行返工处理,责令改正,直至全部符合要求,达到标准。同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还有一项制度,也就是对整栋楼进行验收时,监督部门还要进行分户验收的复核和抽检,分户验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影响使用功能等问题进行查验。对合格的进一步验证,责令改正的说明户内存在质量问题。这个问题也是近几年发展和总结的一个有效手段。自从分户验收工作实施以来,对促进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有效的提高了住宅工程的质量。

  主持人:我们知道一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有很多部门和单位参与,请胡处长给我们介绍一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该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胡军: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质量应该是全面负责。勘察也好,设计也好,施工也好,监理也好,都是跟他签的合同。

  对施工单位来讲,要按照合同及设计文件的约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要负责返修、维修。

  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所担负的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分包、肢解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质量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主持人:刚刚胡处长提到了工程质量保修,请您谈一谈房屋保修方面都有哪些规定?

  胡军:房屋保修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制度,也是建设工程和住宅工程的一项制度。一是保修时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一般是50年——70年,保修期内,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作为青海地区的供暖、供热,为2个采暖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住建部颁布的,它明确规定: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的保修范围。

  二是保修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明确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明确,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装修工程因它的质量问题进行破坏等等都可以索赔。

  主持人:我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方面,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胡军:下面就这个问题给大家做一个简要说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我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责任和使命,也是惠民、办实事的关键所在。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我省建设产业现代化,以科技的手段、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等手段,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这是一个方面。二是探索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保险制度,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提高企业质量意识。三是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转变监管方式,加大随机抽查巡查工作力度,增强工程质量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突出对重点企业、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四是研究制定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通过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来促进工程质量。五是从诚信制度进行入手,从信用建立管理办法,建立工程质量信用平台,使企业或者是建造者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制度起到很大的作用。我想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工程质量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主持人:好的,感谢胡处长做客我们访谈室,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