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内容:
请问省内高校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政策有实施细则有吗?有相关的政策文件吗?谢谢您!
办理结果:
关于反映省内高校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匿名):您好!您于2016年5月11日在网上反映的有关省内高校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政策有关问题(信访编号:160511030002),我们于2016年5月15日受理,因您在网上来信中未提供联系方式,我们无法发出受理告知书。经调查了解,您在网上反映的问题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二十四项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中指出:“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离岗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3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社会保险等权利,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
青海省教育厅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