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为加强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西宁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西宁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哪些公厕归《办法》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在广场、道路、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点)、公园、大型商场、各类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院、影剧院、歌厅、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加油(汽)站、大中型停车场、住宅区等场所或建筑物附属设置的公厕。
这些区域或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办法》规定,这些区域或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广场和道路两侧、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点)、公园;大型商场、各类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院、影剧院、歌厅等场所;交通场站、加油(汽)站、大中型停车场;大型住宅区。
《办法》还规定,举办大型商业、文化、体育、教育、公益等活动时,活动场所内及附近没有公厕或者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环保移动公厕,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公厕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城市公厕应当全部实现公厕水冲化,禁止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
不能随意关闭公厕
《办法》规定,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擅自停止水、电供应,影响公厕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厕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旅游景区(点)等场所的公厕,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向公众免费开放。在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鼓励临街的非经营性单位将其内设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或者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设置环保移动厕所。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以及接受政府补贴的公厕,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责任人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事先告知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修复。除水、电设施故障外,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在公厕内有这些不文明行为要罚款
《办法》规定,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处以罚款;在公厕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阻塞粪便清运通道,损坏、移动、停用、占用、拆除公厕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意损坏、盗窃公厕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种方式可提意见
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xnfzbfgc@163.com。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西宁市南关街43号,邮编:810000。
通过来电或者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请致电:0971-8224741。(吴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