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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适用问答

来源: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 2016-03-31 11:10    编辑: 马燕燕         

 

  主持人:网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青海省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主办的在线视频访谈节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重大决策。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并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具体政策规定。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制定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同时组织修改完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决定。

  今天我们将要展开的话题是:解读《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中的一些政策和内容。在今天的访谈当中,我们特别邀请到的是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与宣传处唐红梅处长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李秀忠处长,欢迎两位处长做客我们访谈室,请两位先向广大网友打声招呼!

  嘉宾唐红梅:您好,主持人。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嘉宾李秀忠:您好,主持人。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第一个问题我想)请问唐处长我省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唐红梅:根据国家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也就是说)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二孩子为合法生育。

  这次我省《条例(修正案)》,重点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主要的内容有:删除了晚婚、晚育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同时,对符合再生育政策的特殊情形也作了相应规定。另外,(我们还)调整完善了奖励保障政策,规定了依法办理登记的夫妻婚假、产假和配偶的看护假。同时对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主持人:我省《条例(修正案)》规定哪些情形可以再生育?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还需要审批吗?

  唐红梅: 《条例(修正案)》规定了四种可以再生育的情形:“(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子女数合计生育一个子女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五)《条例(修正案)》还规定了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于按政策生育子女的(两个以内,包括两个),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具体登记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我省《条例(修正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主持人刚才我们了解了《条例(修正案)》规定哪些情形可以再生育,请问再生育手续是如何办理的?在我省居住的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生育政策如何规定的?

  李秀忠: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可以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地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生育的原则适用。我省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的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并进行生育协查通报;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仍需要在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主持人:请问《条例(修正案)》中对我省对合法夫妻的婚假、产假、配偶看护假有何规定?看护假期间的待遇如何规定以及我省婚假、产假、配偶看护假适用人群?

  李秀忠:《条例(修正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九十八天)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其配偶看护假十五日。

  《条例(修正案)》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均可享受婚假十五日;合法夫妻无论是生育一孩、两孩还是符合条件依法生育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都是可以获得女方延长产假和男方享受看护假的奖励。

  主持人: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是否调整?已经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有何规定?

  唐红梅:根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策调整的时间节点为2016年1月1日。

  已经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其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日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但此前已享受的不需要退还。

  主持人:请问我省推行计划生育取得哪些成就?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我省出生人口有什么影响?围绕全面两孩政策我有哪些保障措施?

  李秀忠:好的,我省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推进人口均衡发展,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巨大成效,累计少出生220万人,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特别是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我省今后几年出生人口总量会有一定幅度的增长。按照我们组织的人口发展预测中方案显示,在14.14万户目标人群中,已婚育龄妇女在20-29岁的有1.234万户,预计大部分生育第二个子女;30-39岁的有4.95万户,预计50%的生育第二个子女;40-49岁的有7.95万户,预计30%的生育第二个子女,预计将会增加6.59万出生人口,增加的人口逐步将在5年内陆续出生,平均每年增加1.32万人左右,加上现行生育政策下每年生育的8万人左右,每年出生人口约为9.32万人左右。

  为切实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省卫生计生委提出了六条保障措施: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把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作为当前卫生计生工作的重点任务,充分发挥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加强部门协作,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二是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准确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强化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产科、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建设,增加产科床位,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每个县建成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四是做好出生人口监测。科学判断人口变动趋势,及时进行跟踪评估和监测预警。五是扎实推进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六是认真抓好风险防控,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主持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我省是如何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当前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宣传重点是什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唐红梅:基层处于落实基本国策的第一线和最前沿,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关系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康,要把这件好事办好,任务艰巨、责任重大。需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因此,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县、乡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稳定工作队伍,落实好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岗位职责和待遇报酬。下一步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动摇,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作为2016年重大改革任务,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强化对基层的督促指导,加快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步伐;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完善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当前我们重点要做好中共中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做好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面解疑释惑)防止负面炒作。深入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伟大成就,大力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弘扬主旋律,积累正能量,为做好当前计划生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目的绝不是把人口控制的越少越好,而是要做到人口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并且人口总量适度、人口素质提升、人口结构优化、人口分布合理。所以,随着我国人口客观形势的变化,对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并不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是为了科学地、全面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唐处长、李处长带给大家的精彩解读,也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唐红梅、李秀忠:谢谢主持人,谢谢网民朋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