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尊敬的省长,您好!
我父亲是青海省体育局一大队离休干部,于2013年6月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只有20个月,而湖南省等许多省的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都是40个月,请问青海省离休干部应该参照什么文件执行?
回复意见:
经省体育局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根据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人薪字【2008】361号)文件规定,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是按照“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执行。
湖南等省执行离休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40个月,是自行制定的政策规定,由于我省财政困难,故仍然执行(青人薪字【2008】36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