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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青海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的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8-27 17:08    编辑: 李滨         

  来信内容:

  我想问下领导,别的地方老人去世了发的死亡抚恤金都是20个月的,我们青海为什么只有2个月??说企业都倒闭了,只发放2个月工资的丧葬费,不发抚恤金,青海企业退休职工去世不发抚恤金这种做法合理吗?

  回复意见: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2000年,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没有发放抚恤金的相关规定。

  2011年,国家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国家没有统一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丧葬抚恤待遇的支付范围、发放标准、发放渠道都不尽相同。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积极研究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的相关待遇政策。待人社部出台相关政策后,我省将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