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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人民公仆就是这样无视百姓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3-10 14:37    编辑: 李滨         

  问 题    

  尊敬的书记 以及各位领导您们好;

  本人是化隆县甘都镇东五村韩欣;;;父亲韩国祥2011年3月3号早东五村村与人发生争执,结果惹来村霸团伙的围攻,主犯韩云龙,马得元和他的亲戚兄弟门拿着凶器把我父亲韩国祥殴打成头部重伤,右胳膊残废;负责次案的是化隆县公安局刑警队的张继元,此人的办案制度违反纪律,办安期间包庇,徇私,为个人利益,导致主犯韩云龙与受害者韩国祥的案子没有一点关系,马得元外逃.事情已经快两年了,化隆县警察局至今没有一个答复,亲住院期间那么多医药费没有一点保障,这就是警察为人民、所办的事情吗?凶手一个抓不到,一个与此案没有牵扯,让受害者家属一直等待,有这样腐败份子给百姓办案,此案能有结果吗?只要化隆县公安局一天不给答复,我会继续告,甚至告到中央,我所知道的我会发布到互联网,去报社,把所有的事都发不出去,告死那个为此案贪赃枉法的对人民有害的蛀虫....希望上级领导能注重此事,尽快有个结果。

  反 馈    

  根据网民反映的情况和上级领导的批示要求,我们经过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将我局侦办“3.03”案件的结果汇报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马得元,又名马西木,男,生于1951年04月10日,撒拉族,文盲,粮农,系青海省化隆县人,家住青海省化隆县甘都镇东五村29号,身份证号:632127195104100418。2011年3月8日被化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30日以批捕在逃人员上网进行追逃

  犯罪嫌疑人韩云龙,经名韩舍尔布,男,撒拉族,粮农,文盲,生于1969年3月18日,系青海省化隆县人,家住青海省化隆县甘都镇东五村28号,身份证号:632127196903180412 。2011年3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我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10日应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犯罪嫌疑人马四么尼,别名尕人,绰号 “那巴”,男,撒拉族,粮农,文盲,生于1969年5月18日,系青海省化隆县人,家住青海省化隆县甘都镇东五村62号,身份证号:632127196905180416。2011年3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我局刑事拘留。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3月3日上午10时30分许,甘都镇东五村村民马忠祥驾驶手扶拖拉机行驶至本村村民马牙古白家前边与同村村民韩哈毛子等人相遇并发生争执,争执中马忠祥头部受伤后来到韩进良家,与韩云龙等人携带砍刀等物返回到马牙古白家门前,韩哈毛子见状后跑进马牙古白家,这时马忠祥的父亲马得元和母亲马玉兰也闻讯赶到马牙古白家院内,马得元用砍刀在韩哈毛子的头顶部砍了两下,韩云龙用砍刀在韩哈毛子的右胳膊处砍了一下,马玉兰用匕首在韩哈毛子的左腿处戳了一下,同时对韩哈毛子进行脚踢殴打。他们外出行至马牙古白家屋后巷道与马大五德等人相遇又发生了群殴,在群殴中马得元的颈部被马四么尼用匕首戳了一下,韩云龙用砍刀将马全林的胸部砍伤,将马全海的颧骨等处致伤,后派出所及乡政府的干部赶到,事态得以平息。村民韩哈毛子、马全海、马全林、马得元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分别送往医院救治。2011年3月30日经化隆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马得元因锐器致颈部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及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马全林因外力作用致左侧尺骨骨折、皮肤软组织损伤均构成轻伤;马全海因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颧骨颧弓骨折构成轻伤;2011年5月25日经化隆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韩哈毛子因锐器致伤头部并颅脑损伤构成重伤、右侧肱骨粉碎性骨折均构成轻伤。

  三、案件侦办情况:

  犯罪嫌疑人马得元、韩云龙、马四么尼等人故意伤害案于2011年3月3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11年3月4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韩云龙和马四么尼分别于2011年3月4日和3月6日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马得元因受伤住院治疗,我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本案的受害人韩哈毛子受伤后到青海省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家庭贫困县公安局先期垫付医疗费两万元,其余部分医药费由化隆县人民政府垫付。2011年6月7日我局将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马得元、韩云龙、马四么尼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9月30日我局经两次补充侦查将该案再次移送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化隆县人民法院对韩云龙、马四么尼依法作出了判决。

  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犯罪嫌疑人马得元未及时到案,化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逮捕的强制措施,但该马为逃避法律制裁已在逃,2011年10月30日以批捕在逃人员上网进行追逃。根据局领导安排及时成立追逃小组,赴犯罪嫌疑人马得元可能藏匿的西宁、兴海、循化等地开展追捕工作,并对家属做了投案自首的工作,未果。

  在清网行动中,将该案在逃嫌疑人马得元作为重点清网对象,全方位开展追逃工作。同时局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登门对受害人韩哈毛子进行安抚工作,并将韩哈毛子列为重点上访对象。

  犯罪嫌疑人马得元外逃后,一直未跟家人及亲属联系,未取得相关线索。受害人韩哈毛子已去河南省开饭馆,无法取得联系。

  后受害人韩哈毛子多次上访,在厅长信箱反映情况,化隆县公安局做了大量的工作,甚至带着受害人、指派甘都派出所所长、刑警队长及省厅刑侦总队赵建民大队长前往山西运城县、夏县、太原等地抓捕,未将犯罪嫌疑人马得元抓获归案。后有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多次进行布控、安排专案特情,委托犯罪嫌疑人可能落脚的山西运城县、夏县等地刑侦部门布控抓捕等,想尽一切办法,但至今未找到其下落。在这期间受害人之子韩欣在厅长信箱等写了大量负面材料。

  今年,我局刑警大队和甘都派出所民警多次到犯罪嫌疑人马得元家中做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敦促其尽快投案自首;组织民警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联的亲属家中进行了清查;委托犯罪嫌疑人可能居住的山西运城县、夏县等地刑侦部门布控抓捕等。我局对此案仍然不余遗力的进行工作,以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使受害人息许罢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追逃工作力度,搜集手机号码等的有效信息,利用技术手段抓获到案;

  二、对该案建立专案特勤,尽早抓获犯罪嫌疑人马得元。

 

化隆县公安局

二0一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