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尊敬的强卫书记:
您好!
我是青海省民和县第二中学的住户,我向您反映一个问题。目前由于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决定实施民和县第二中学改扩建项目,需要对民和县第二中学1号、2号、3号楼的84户住户及部分商铺进行拆迁安置。民和县政府出台了安置方案,但是由于这个安置方案违背国家的政策,损害了民和二中住户的利益,绝大部分住户对安置方案不满意,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出台的《民和县二中扩建项目拆迁安置方案》是根据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不是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与补偿条例》,这显然是为了降低拆迁补偿的标准。一个地方政府不贯彻国务院的出台的新条例,却拿着已经废除的旧条例,这不是糊弄老百姓吗?
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民和县政府多次对部分住户做工作,要求住户接受他们的提出的条件,而对住户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充耳不闻,更不要说征求公众的意见。中央一直在提改善民生,但民和县政府的做法不但没有改善我们的居住条件,反而将住户安置到比现在的位置更差的地方,使住户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
三、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的置换。”但是民和县政府出台的安置方案只对商铺和煤房进行货币安置,而对84户住户坚决不给予货币补偿,只是一味地采用行政手段强压住户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对安置户不给一分钱,有关官员是否将住户安置的费用贪污了?
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民和县政府没有征求公众意见就出台了安置方案,安置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情况下,也没有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更不要说修改方案。
五、民和县政府没有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欲将84户住户安置到县政府统一修建的保障性住房(县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却说是安置房),国家出钱修建的保障房是否适合安置拆迁户?
六、民和县政府出台的《民和县二中扩建项目拆迁安置方案》规定,民和二中1号、2号、3号楼的84户住户按照楼房面积1﹕1置换新房,新房实际增加的面积按照市场价下浮10%的价格计算,这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
七、对被拆迁户的过渡期的相关补助标准过低。该方案规定,“民和二中1号、2号、3号楼的住户每月每平米10元领取过渡费,需搬迁安置的农户根据核实人口每月每人160元领取过渡费。”根据目前的市场行情,83户住户拿着这些过渡费根本就租不到房。
对于以上问题住户们多次提出了要求,但是民和县政府根本不予理睬。迫于无奈,我们只能向您反映和求助,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坚决纠正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
我们期待着!
民和县第二中学一住户
2013年1月30日
反 馈
一、关于反映“民和县政府出台的《民和县第二中学扩建项目拆迁安置方案》不是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问题。经查,《民和县第二中学扩建项目拆迁安置方案》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制定,并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标准进行补偿,不存在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降低拆迁补助标准的现象。
二、关于反映“对住户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充耳不闻,安置比现在位置更差的地方”的问题。经查,民和二中目前存在学生人数多、室外活动场所狭小和校舍紧张等情形,根据民和县发改局《关于转发省发改委下达青海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2011〕170号),民和县人民政府本着优先发展教育的原则,在国家计划内投资不足的情况下,决定举债实施民和县第二中学扩建项目。该项目占地15836平方米,其中加固3303平方米,重建12533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595万元,其中省级补助1632万元,县级自筹963万元。项目完成后,可有力提升全县办学水平,改善高中教育薄弱的现状,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教育资源的整合,解决县城高中班容量过大的问题。对此,县教育局和县城市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对住户进行了宣传,争取广大住户的理解和支持。二中1#、2#、3#号住宅楼共有住户84户,该楼系砖混结构房屋,建房时间均接近20年,但在政府安置中,按面积与政府修建的框架结构住房进行1:1置换,并对室内的装璜等进行货币补偿,且安置区域在川垣南路边,占地100亩,是规范的物业小区,交通十分便利,不存在网民反映的安置地点比现在更差的情况。
三、关于反映“对住户坚决不给予货币补偿,安置费被贪污“的问题。经查,根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但民和县政府举债办教育,无财力进行货币补偿,但在安置中对已修建近20年的砖混结构的楼房和政府新建的框架结构楼房1:1置换,并对超出面积在市场价基础上下浮10%,这完全是注重民生、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之举。极个别住户漫天要价,甚至提出安置到西宁、北京等无理条件,并唆使其他住户赶走工作人员。对此县城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工作人员都一一做了耐心细致的答复。关于安置费用被有关官员贪污的说法,经查,不存在安置费被贪污的情况。
四、关于反映“民和县政府没有征求公众意见,就出台了安置方案”的问题。经查,在宣传工作中,绝大多数住户均对安置方案无异议,且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都用同一个安置标准,在方案下发前,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广泛征求了意见。
五、关于反映“国家出钱修建的保障房是否适合安置拆迁户”等问题。经查,对第二中学住户的安置,按照区域属于县政府修建的保障型住房中20%的商品房范围内,对新房置换增加面积按市场价下浮10%,是对住户采取的优惠政策,也是鼓励积极配合搬迁工作的措施,并无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住户也可以选择同等或接近面积的楼房进行置换。
六、关于反映“对被拆迁户的过渡期的相关补助标准过低”的问题。经查,在2012年6月前的搬迁安置工作中,全县对楼房住户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计发过渡费。此后考虑到房租上涨,对楼房住户按人口发放过渡费不公平的情形,民和县政府对过度补偿费进行了调整,楼房住户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发放,农户按每人每月160元标准发放,对已实施的下集商场和原民和县一中片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1200余户楼房住户均按此标准发放了过渡费。此标准按当前房租市场行情,住户足可租房,不存在过渡费不够的情况。
中共海东地委宣传部
201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