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尊敬的省长:
你好!
我曾驾驶豫C89353汽车,在青海省刚察县被交警罚款200元整。当时是现场处罚现场缴纳的,到现在已很久了,也没有把我的违法行为从网上撤销。导致我没法年审驾驶证,我多次和他们联系,他们要当时处罚的罚没收据,由于时间过长收据弄丢了,总认为他们那儿肯定有存根,就希望他们查存根,结果他们不但不给查,而且态度蛮横。难道这就是人民警察为人民吗?
回复意见:
经刚察县交警大队了解办理,现答复如下:年前,河南籍驾驶人赵某驾驶豫C89353号重型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热水境内的省道204线67公里处时,被正在开展“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行动的交通民警查获其所驾驶的车辆存在超载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经现场调查当事人赵某对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有关规定交通民警当场向赵某开据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6322241000605227),并收缴了200元罚款。但在收集和送往刚察县交警大队时收据存根不慎丢失了,致疏漏了在网上及时对账处理。经查实后,刚察县交警部门于2012年12月7日上午对该条违法记录进行了网上对账处理,并向当事人赵某致电答复和道歉。当事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