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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青海省残疾人养老金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3-19 16:06    编辑: 青海省信访局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是一位残疾人,近年来伴随青海省扶残助残事业的加大,我们从中得到不少实惠。其中养老金返还70%让我们从中得到不少实惠,但是我们听说这种返还只限5年。我今年27岁,根据青海省扶助残疾人管理规定,我们可50岁退休。可是面对飞涨的物价和养老金缴存逐年递增的事实,我们仍然感到压力巨大。所以希望省领导能关注我们的困难,在残疾人养老保险金返还上由5年返还变为逐年返还。

  回复意见:

  经省人社厅了解办理,该网民的建议不符合政策规定。原因: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9〕15号)有关规定,将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未就业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扶持范围,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一是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对省内各类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1人1000元的奖励。二是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残疾人,推荐创业项目,并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对自主创业者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并吸纳未就业的残疾人一起创业的,给予本人和共同创业人员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三是鼓励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70%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则完全由个人承担。考虑到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就业难度大,就业初期收入不稳定,难以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为鼓励残疾人灵活就业,在灵活就业初期给予3年70%的社会保险补贴。此项政策具有阶段性、公益性和过渡性的特点,是省委、省政府帮扶就业困难残疾人的援助措施,同时通过3年的努力,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收入基本稳定,社保费用逐步由个人承担。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以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为主,帮助残疾人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