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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恢复农村户口的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2-06 10:46    编辑: 马燕燕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的原籍是:湟中县西堡镇堡子村,为农村户口。2004年考上大学,根据学校录取通知书的要求下,我的户口迁到了学校所在城市。2008年大学毕业,没找到工作,户口落回原籍,为非农业户口。问题是:我的户口性质由原来的农业户口成为现在的非农业户口,并且落户在西堡镇居委会而不是自己原来的农村堡子村。由于我至今没找到工作,所以事实证明:我还是个农村人。可是户口是非农业,这说明我的户口性质与自己的事实完全不符。如果以后在我们村发生土地分配、土地征用、安置分房和其它一些和农村户籍有息息相关的联系,我将一无所有。我恳请把我的户口恢复到原来的农村户口。

  请领导给予办理,谢谢您。

  回复意见:

  经湟中县公安局了解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西宁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八款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经村委会同意的,可以转为农村居民户口。其中第二项规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为本市的农村居民户口,但子女因上学等原因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只要子女无工作未婚可以投靠父母。所需材料:结婚证、户口簿、无工作证明、未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村委会同意证明。

  学生因升学将户口迁出后,学校落户时均属非农业户口集体户,毕业后户口迁回原籍时,所带的迁移证或户籍卡上都注明是非农业人口,所以落回原籍也是非农业人口。如果符合《西宁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办理“非转农”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