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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来源: 省民宗委    发布时间: 2014-07-28 16:09    编辑: 李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与州委统战部合署办公的州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责划入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起草自治州民族宗教方面的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协调有关庆典活动。

  (七)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依法处理民族宗教事务中的各类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

  (十二)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承办机关党群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起草民族宗教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财务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和执法考核等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组织接待工作;对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民族科。

  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民族政策;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参与拟订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检查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措施实施情况;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研究提出有关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调查了解全州少数民族情况,提出民族工作建议;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承办民族成份识别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与分析;研究提出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务。

  (三)宗教科。

  承担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和依法、按章开展工作;负责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工作;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负责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