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交通出行  /  机动车

《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倪晓颖    发布时间:2023-12-08 11:49    编辑:鲁东         

  12月5日,记者从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获悉,自2024年1月1日起《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施行后,将在加强源头监管、完善联合执法、推进科技治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青海省进一步推进超限超载治理、维持道路运输安全良好态势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保障。

  据了解,该《条例》立足青海省实际,全面总结近年来治超工作经验,补齐制度短板,健全工作措施,为青海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提供了法治方案。此次通过的《条例》共5章42条,在从货物运输车辆源头管控、通行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通过,对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加强源头管理是关键。《条例》明确,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虚假标定车辆技术参数、不得拼装或者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拼装货运车辆;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应当建立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计量和监控设备,并依法接受监管。同时,为加大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力度,增强治超手段的可操作性,《条例》针对损坏检测监控设备的行为、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多次超限的违法行为以及治超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均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