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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收费标准明年9月起调整
此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彭娜    发布时间:2023-09-25 11:46    编辑:赵晶         

  近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将于2024年9月1日秋季学期起调整,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根据《通知》,本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执行范围为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2024年秋季开学起新招录的学生执行新收费政策,此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按照原政策执行。职业本科大学按照调整后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其他新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定位,分别按照普通本科院校或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政策执行。

  调整后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由基准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各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指导价上限标准范围内确定本校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国家学科门类目录,综合考虑学校办学层次、学科专业布局、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本等因素,将收费学科门类划分为:普通本科院校分为文史类、理科类、工科类、医学类和艺术类等五类;高等职业院校分为文史类、理工类、医学类、公安艺术类等四类。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继续实行价格浮动机制,鼓励学校争优创先。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学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最高上浮10%。

  《通知》要求,省属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学费标准、批准文号、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文件依据,在校内醒目位置或学校官方网站收费专栏公示。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教育部门要继续完善校内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经费投入与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高校资助政策落实和资助资金提取、使用情况的督导和审计。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有效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保证高等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各省属高校要继续严格落实中央和我省“奖、贷、助、勤、补、免”等资助政策,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专项用于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确保学费优先用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学科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中。

  各有关部门、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学费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公办高校学费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擅自提高学费标准、不落实收费公示要求等行为,切实维护公办高校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