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障

青海省进一步完善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标准
12月8日起,实施新修订的《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来源: 青海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21 09:32    编辑: 冯丽娟         

  11月18日,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了解到,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好地满足全省困难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从12月8日起,我省将实施新修订的《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政策措施、提升保障标准、优化审核审批程序,让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住房保障、疾病治疗、丧葬事宜、教育救助等得到妥善保障。

  据了解,新修订的《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明确规定,不再区分分散和集中供养标准,统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均按照当年各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并明确特困人员丧葬补助标准。

  重新划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类别及照料护理标准,原能力完好特困人员调整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原轻度、中度失能特困人员整合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原重度失能特困人员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根据失能群体类别调整照料护理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的30%、50%分档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其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月人均提高至51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月人均850元。

  同时,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充分评估,经评估不适宜分散居家供养的引导入住机构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切实提高生活质量。优化特困人员审核审批程序,针对困难群体“人户分离”问题,支持特困人员省域内异地申请享受救助供养,并推行特困人员审核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一级,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就地、就近办理救助事项。(王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