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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机关创新“不起诉+社会服务”机制助力社会治理

来源: 青海日报       作者:于瑞荣    发布时间: 2022-08-29 15:32    编辑: 孔令磊         

  记者8月22日从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检察工作与社会治理有机融合,我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从事社会服务后依法适用不起诉机制,为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贡献检察力量。

  据介绍,自2021年9月起,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与城中区新城社区、水井巷社区共同签署《“轻微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员开展社会公益性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拟不起诉决定宣告前15日内向社区提供人员名单,由社区负责安排拟不起诉人参加法治宣传、福利院帮扶、公共卫生打扫等活动,在完成社区服务规定的公益活动次数、时长后,由社区出具考察意见供检察院参考。

  《协议》对不同犯罪情节和服务标准精细化分类处理,针对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轻伤)、交通肇事罪六类轻型刑事案件,明确社会服务适用条件和服务类别,统一社会服务适用标准。为保证社会服务效果,规范对社会服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以钱代劳”“虚假服务”现象,以社区独立考核和检察官不定期巡查为抓手,确保犯罪嫌疑人在社会服务期间悔过行为具体化,思想改造深度化,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悔罪效果的量化考察。

  其间,检察官不定期到社区巡查,了解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服务情况,实时掌握其悔罪表现。如果社区认为犯罪嫌疑人服务态度不认真,经检察机关核实,认定其悔罪效果不好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犯罪嫌疑人完成社会服务后,由检察长根据案情和社会服务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外部监督方面,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充分发挥公开听证制度的保障作用,组织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主动接受外界监督,将检察裁量权置于阳光下,以公开促公正,真正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创新犯罪嫌疑人在社区参加社会服务机制,是检察工作与社会治理有机融合的有益探索,自这一工作开展以来,截至目前,共有24名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时长累计560余小时,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