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农牧服务 / 农牧服务信息

我省农牧民住房建设将有法可依

来源: 西海都市报       作者:李增平    发布时间: 2022-05-25 20:00    编辑: 孔令磊         

  近日,我省出台《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填补了长期以来我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方面的空白,标志着今后农房建设管理将有法可依,实现对农牧区住房建设活动的闭合管理。

  《办法》主要从农牧民住房建设的管理职责、规划选址、申请审批、设计风貌、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使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农牧民建房从规划选址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具体要求。农牧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科学选址、因地制宜、安全宜居、保护耕地的原则,符合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经济适用、抗震防灾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县、乡(镇)、村民委员会、农牧民以及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提出发改、财政、公安、乡村振兴、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水利、消防救援、林草、残联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农牧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报批程序和建房程序,对设计风貌、安全监管范围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农牧民作为房屋使用人的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房屋安全状况的自行监测和日常维修管护,及时发现并主动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县(市、区、行委)、乡(镇)要建立农房安全管理机制,将老旧房屋安全管控纳入风险管理,加强安全使用管理;对既有农房要提高住房保温性能和设施配套率,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针对改变使用性质用于经营的房屋,提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落实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开办许可和经营活动安全监管职责,农牧民要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