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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省生育福利“加码”
——省卫生健康委解读新修订《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22-01-13 10:39    编辑: 马燕燕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的决定。此次修改《条例》立足促进人口均衡长期发展,日前,省卫生健康委围绕三孩生育政策、妇女生育假(产假)、男方看护假和夫妻育儿假等热门话题做了进一步解读,回应公众关切。

  问: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从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后开始实施。

  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取消计划生育了吗?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发展。

  问: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如何计算?

  答: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即再婚夫妻再婚后也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问:妇女生育假(产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生育假(产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妇女生育假(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妇女,生育假(产假)均为188天。生育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问:生育双胞胎、三胞胎的生育假(产假)期限如何确定?

  答:可以享受188天生育假(产假)。

  问:新修订《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前生育子女的夫妻,能否享受延长的生育假(产假)?

  答:截至2021年11月24日(含24日)产假尚未结束的,可以按照新修订《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假(产假)期限予以顺延,即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妇女均可享受188天的生育假(产假)。2021年11月24日前已休完158天产假的,不予补休。

  问:男方看护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男方看护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在女方生育假(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十五日的看护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看护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看护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问:夫妻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育儿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育儿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问:妇女生育假(产假)、男方看护假、夫妻育儿假请假需要哪些程序?

  答:根据实际情况,由本人或配偶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假期结束后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销假。

  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数量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不以生育胎次计算。

  (郭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