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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21-06-18 10:50    编辑: 成忱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2019〕32号)要求,以满足农牧民群众对农业机械化生产的需求为目标,以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以支持引导农牧民群众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布局结构、促进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坚持“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原则,为保障全省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国有农牧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算确定,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进行测算。对联合整地机、深松机、免耕播种机、精量播种机、马铃薯种植机械、秸秆粉碎还田机、残膜回收机、收获机械等在中央补贴额的基础上,用省级资金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的50%进行累加补贴。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自2021年起,我省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各地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等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人员对相关产品及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核实后,优化调整该产品及所属档次补贴额。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一)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为15大类44个小类172个品目,我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15大类37个小类132个品目为我省补贴范围(见附件1),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

  我省补贴范围总体稳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全国补贴范围调整情况、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等按年度进行调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适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提出增补建议。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市(州)、县(市、区)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我省补贴范围。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经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列入补贴可以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督促各地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垦国有农牧场的农机购置补贴,按所在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机〔2020〕170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通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或手机App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市、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已享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级资金农机购置补贴。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办理服务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购置安装类、设施类或者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方可兑付补贴资金。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市(州)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市、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县(市、区)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资金兑付和资金监管责任,配合做好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安排不少于2人的工作人员从事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工作。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提升服务水平。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三)主动公开信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补贴政策咨询、投诉电话及受理单位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见附件2),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要加强购机者隐私信息保护,不得对外公布购机者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折)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全面贯彻本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域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机具,必须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并填写“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见附件3),购机者和核实人员必须签名。各地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受理工作,要及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确保电话畅通,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情况。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实施方案,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每年12月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并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对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延伸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