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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停暖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21-11-15 09:34    编辑: 马燕燕         

  近日,慈幼社区居民王先生致电晚报热线询问,现在已经进入了供暖期,但是他人在外地,想给自己的房屋办理停暖手续,该如何办理停暖手续?

  就此,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工作人员说,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用户,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要在本供执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不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不得停止用热。

  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集中供热区域内非分户供热用户关停用热的;新建建筑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关停用热的;停止用热后影响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供热和排水系统正常使用的。如果符合相关规定,业主于供暖前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暖申请,供热单位不受理申请,业主可向当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单位反映处理。如果居民确实没有供暖需求但是又超过了9月15日的期限,可以自行和物业进行协商。(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