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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工资 可向法院起诉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21-10-29 09:32    编辑: 马燕燕         

  近日,家住盐庄社区的王先生、金桥路社区的甘先生分别致电晚报《法在身边》栏目询问,他们都遇到了被拖欠工资的难心事,想通过晚报寻找解决的办法。

  据王先生说,今年6月经同乡介绍,去上五庄镇从事厂房钢结构的安装等工作,劳务公司老板口头承诺按照每天320元的工资结算,但是只能等全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并答应每月可预支2000元的生活费。7月工程结束后,他找劳务公司老板结算工资时,对方却以没有钱回绝了他,接下来的几个月,他多次联系老板索要工资,但总找借口推脱,让他等待,所欠的1.3万元工资至今都没有拿到。当初因为是同乡介绍,出于信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一直拿不到劳动报酬,心里很着急。

  甘先生说,他今年8月31日经朋友介绍到城东区一家中药厂上班,主要从事药材搬运、清选等工作,公司负责人告诉他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3000元,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中秋节当天,由于第二天有事无法上班,甘先生便打电话向公司副总请假,对方却告诉他不能请假,并且让他以后不用来上班了。当他向公司负责人索要工资时,却被告知无法支付工资。他认为,虽然是试用期,但毕竟也工作了20天,应该支付他应得的工资。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认为:王先生与劳务公司之间形成的系承揽合同关系。按照双方约定,劳务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王先生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现劳务公司一直拖欠王先生1.3万元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王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报酬。

  甘先生与中药厂客观上形成了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论有无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均从实际用工时确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若想解除劳动合同需劳动者有过错,本案中,甘先生在中秋节后的第二天向用人单位请假未或批准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因此中药厂在不同意请假的情况下直接告知与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甘先生有权要求中药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甘先生支付赔偿金。(毓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