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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可分类处理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21-10-29 09:40    编辑: 马燕燕         

  近日,兴旺社区居民王先生致电晚报《社区法官》询问,他和妻子已经离婚,现在因为子女高额的教育费谈不拢,俩人矛盾再起,希望通过晚报寻找到一条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

  事件回放

  王先生与刘女士婚后生有一女,两年前夫妻俩因感情不和离异。当时,刘女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丈夫每月支付10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房产二人均分,女儿归刘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给予抚养费2000元,女儿的教育费二人各承担一半。但是,半年后的一个电话,打破了王先生的平静生活。刘女士告诉王先生,他需要承担女儿近半年的教育费将近96000元。理由是,离婚后,刘女士为刚刚四岁的女儿报了钢琴、绘画、音乐和舞蹈等几个培训班,并预交了二年的培训费,还提供了培训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等材料。

  双方说法

  王先生说,他不愿意支付刘女士主张的高额教育费,他认为孩子上兴趣班都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况且现在他每月收入仅8000元左右,还有房贷、车贷要还,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承担高额教育费。再说,这些都是预交了二年的费用,刘女士完全可能在获得分担款后,根据女儿上课的实际情况,随时终止培训并要求退还已交的费用,这样对方就会有不当得利的可能。而刘女士则认为,当初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了孩子的教育费用,王先生必须支付。

  律师说法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认为,《婚姻法》规定,父母须负担子女必要的教育费。刘女士未举证证明曾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报辅导班,且主张的费用只是预付费,并非已实际产生。现王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且该费用并非必要教育开支,故无法全额支持,王先生应该和刘女士就费用问题进行协商。离异夫妻在抚养费的约定上可以根据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作出分类处理,各项费用需区分统筹考虑,不应当混为一谈。(史益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