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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关心的供热问题官方解答来了!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21-08-30 09:23    编辑: 许娜         

  再过一个多月,西宁地区又到采暖期了,每年供暖开始后,关于采暖费收取、停暖、停暖后的收费等问题比较多。近日,西宁市政府相关部门就供暖的问题给予了详细解答,并就一些供暖常识进行普及。

  问:西宁市供暖时间和采暖费收取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答:《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西宁地区采暖期自当年10月15日始至次年4月15日止,采暖费收取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清。

  问:如何申请停暖?什么条件下可以停暖?停暖了暖气费怎么收取?

  答:《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交纳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停止供暖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二是不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不得停止用热。

  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集中供热区域内非分户供热用户关停用热的(非分户供热属于管道系统上下提供热源的串联方式,如果关停非分户用热,将直接限制和影响本单元甚至整栋建筑其他用户的采暖);二是新建建筑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关停用热的(房屋竣工验收后,供热设施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如果停止用热将不能有效检验供暖效果和供热设施的安装质量,开发建设单位在保修期过后不再保证供暖效果和安装质量。因此,为保护业主的自身权益,不应在保修期内停止用热);三是停止用热后影响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供热和排水系统正常使用的。

  特别提醒广大业主,需停热的于9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要及时受理、办理业主申请,并按规定收取采暖费。(贺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