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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21-03-29 09:37    编辑: 马燕燕         

  近日,有市民通过晚报微信群反映,他今年2月份在一家奶牛场操作粉草机时,不幸被草里夹杂的石子伤到了一只眼睛,先后经县级、省级医院治疗,但视力依然不能恢复。他联系到了单位负责人,对方却说最多一次性赔偿2万元,如果不能接受,爱到哪儿投诉到哪儿投诉。他想知道,单位在此事件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此,记者联系到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相关工作人员,答复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所需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伤事故报告(一份);医疗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劳动关系证明;现场目击证人或知情人(两人以上)能够证明受伤经过的证明材料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由专家进行鉴定

  认定为工伤后,受伤害职工应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完成康复治疗,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相关专家对受伤害职工的工伤等级(分1至10级)进行鉴定。按照工伤等级鉴定结果,受伤害职工的赔付应当由参保地的社保部门按规定给予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受伤害职工应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不按规定参保将被处罚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