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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区域不允许投放广告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21-03-05 09:51    编辑: 马燕燕         

  近日,我市不少小区居民致电晚报《社区周报》反映,小区里的自动售水机、快递柜等设备占用了小区的公共区域,有些商家还会来小区搞一些促销活动,由此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到底该归谁所有?

  居民反映

  家住海湖新区文博路社区一小区的市民张文反映称,该小区是一个新建小区,环境宜人。然而在小区里,却摆放了2台自动售水机,6处户外广告牌,还有1个自动售货机。张先生告诉记者,除了小区里现有的这些固定设备外,有时附近眼镜店、医院或者药店还会在小区里拉横幅做广告。这些现象打破了小区的安宁,另一方面收益性活动或者设备的投放并未得到小区业主同意,就占用小区公共区域,这笔经营性质的收益也没有到居民手中,他认为这样很不合理。张先生还向记者反映,去年,小区整体更换了路灯,费用还是物业向小区业主集资得来的,虽然每户收取费用并不多,但是业主觉得,平时的这些经营性收益应该补充在小区的这些维修项目里,为何还要业主自掏腰包。

  记者调查

  随后,记者就这一现象展开调查,走访了我市多家小区后发现,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户外广告牌、收益性设备的现象十分普遍。在长江路89号小区内摆放了一些瓜果蔬菜售卖柜;在城中区南山路一小区里,本来供业主休闲的区域,刚刚结束了一场关于办理宽带的广告推介活动。记者采访了其中一小区物业公司后得知,提供小区公共区域作为广告投放需要广告商交费,但收益的这笔钱都是物业公司出面收取的。收益的钱是作为物业公司的一笔收入,由物业公司支配,今后可能会在维修小区公共设备上使用,但是没有做过相关资金使用的公示。

  部门答复

  针对这一现象,记者采访了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我省新出台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区公共区域内是不允许投放广告的,包括电梯间、楼道内部等,一旦有居民投诉,物管处会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小区居民如果觉得对于物业这样做不妥,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让辖区社区参与监管,形成制约,监督其服务。(史益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