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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得擅自上调收费标准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21-02-09 10:09    编辑: 许娜         

  近日,有市民致电晚报热线,反映小区物业公司前段时间通知要将物业费每平方米上调0.3元,调价后的收费要比隔壁小区每平方米高出0.5元左右,同一地段的两个小区为什么会出现物业收费不同的情况?物业收费应按什么标准执行?还有市民反映,物业公司采用限制业主购水、购电的方式催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像这种情况能不能向有关部门投诉?就市民对物业收费及服务的一些疑问,记者联系到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

  据工作人员介绍,物业公司擅自上调物业费的方式是不合理的。物业费是业主支付给物业公司的,用于管理、维护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秩序和环境等项目的费用。物业费的高低应当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相适应。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收费前,应当制订相应的服务方案,方案中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对应收费标准、拟上调物业费的理由等,方案需上报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审核后,提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然后按新的服务合同执行。如表决不通过,则物业公司不得擅自上调物业收费。

  根据《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催收物业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期收取费用;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擅自拆除、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撤离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终止服务撤离时,拒不移交属于业主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人有违反上述条款的,由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