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便民问答

这笔补助金按年龄分三个档次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20-11-06 10:54    编辑: 马燕燕         

  近日,晚报《社区周报》陆续接到一些居民来电,反映他们近期根据社区的宣传去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问到一些相关的政策待遇时社区工作人员也说不太清楚,希望通过晚报了解详情。记者日前就居民咨询较多的几个问题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现解答如下供市民参考。

  ●享受待遇人员死亡时有没有丧葬费?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死亡时家属可以领取10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金,60周岁至65周岁1750元,65周岁至70周岁1800元,70周岁以上1850元。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缴费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参保人员在缴费状态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天内,携带医院死亡证明或公安死亡注销证明、民政火化证明、司法宣告死亡证明到社保机构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社保局审核完成后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审核有什么规定?

  社保机构每年要对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养老金领取人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参保人户籍发生迁移时,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发生迁移时,如果户籍在本区范围内迁移,参保人携带《保险手册》及户籍变更材料到迁入地(牧、居)委会去申请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如户籍跨省、市州、县迁移时,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址,参保人需携带(保险手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及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迁入地村(牧、居)委会申请办理,参保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相关资料寄送、账户审核、资金转移等手续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两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已经达到待遇领取年限(60周岁整),无论户籍是否迁移、是否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或继续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