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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口头遗嘱若无见证人 无效!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20-10-09 09:55    编辑: 马燕燕         

  近日,祁连路西社区居民陈女士致电晚报热线,述说自己被婆婆李华剥夺继承权的不公平待遇,希望通过《社区法官》栏目了解相关法律政策。

  事件缘由

  李华生前是退休干部,育有一儿一女,丈夫早逝后两个孩子均由李华抚养长大。陈女士于2011年与李华的儿子王某结婚,并生一子。不幸的是王某2015年因病去世,陈女士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孩子及多病的婆婆李华。李华的另外一个孩子(王小玲)五年前去了美国留学,至今未归。今年4月份李华因心脏病突发住进医院,虽经医院治疗及陈女士数月的细心照料,仍无法控制病情,于8月份去世。李华去世后陈女士接到远在美国的大姑姐王小玲打来的电话,声称母亲死前曾打电话口头立遗嘱,死后全部遗产(两套房产及20万元存款)由王小玲单独继承。陈女士一时蒙了,她不能接受婆婆这样的安排。

  双方说法

  陈女士认为,她在丈夫死后并没有再婚,且一直在照顾婆婆李华,李华的遗产她应当有份;另外,她的儿子是李华的亲孙子,也应该是法定继承人,遗产也应该有份。再说李华所立遗嘱不知是真是假,即便是真的,这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吗?而王小玲认为,母亲打电话给她时思维清晰,是母亲自己真实情感的表达,所以应该遵从母亲的意愿。

  律师观点

  就此,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作出,且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李华所立遗嘱由于无见证人见证,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因而所立遗嘱也无效。另外,《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陈女士放弃了再婚的权利,主动承担照顾家庭及婆婆的责任,对婆婆尽了赡养义务,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最后,陈女士的儿子有权代位继承其父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陈女士可以依据《继承法》先与大姑姐王小玲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