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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育津贴却扣工资合理吗?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20-10-09 09:53    编辑: 马燕燕         

  近日,市民李女士致电晚报《社区周报》,反映自己生孩子领取了生育津贴却被单位扣发了工资,想通过晚报了解单位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

  李女士说,她是省红十字医院同工同酬的聘用员工,单位为她们办理了生育保险。今年元月份她的孩子出生后单位从医保部门申请了3万元的生育津贴发给了她,之后她便休产假173天。休假期间单位扣发了她的工资,现在休完假上班3个月了,还处于扣基本工资的状态。李女士有点疑惑,生育津贴难道不是办理生育保险的妇女应享受的待遇吗?为什么还要扣当事人的工资呢?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不允许扣工资,单位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呢?

  就此,记者采访了市医保局生育保险科的相关负责人。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的生育津贴原称产假工资,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后被改称生育津贴。根据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据此,生育津贴带有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双重属性,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则应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因此,李女士单位以生育津贴抵补其工资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