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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人买卖这类房屋可要注意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20-10-09 09:53    编辑: 马燕燕         

  “这类房屋不得向社会进行销售!”我市曾出现过个别村委会或村委会委托新村安置用房承建单位,违法向社会销售新村安置用房,这一类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屋,按规定是不得向社会进行销售的。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小产权”房屋是指经过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土地、规划、建设环节审批,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按照相关规定,“小产权”房屋不得面向社会进行销售,购买此类房屋后,无法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然而,我市曾出现过销售“小产权”房屋的现象,特别是个别新村建设中在集体土地建成的房屋,在社会进行销售。这种销售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也损害到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存在严重风险。相关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中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那么,市民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需要把握哪些购房规则呢?

  首先,要查验该购置房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对应楼号查验原件。其次,可登陆青海省房屋交易监管系统签订网上电子版《预(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在缴纳房款时,市民应该将房款交至公示在售楼场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中,不能交至私人账户,交款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相应的财务票据;在签订《预(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以扫描合同文本封面二维码,查询所购房屋签约备案信息。(张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