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退休后一直跟随子女在四川生活,因此社保卡也办理了‘异地安置’,可是偶尔回青海小住一阵子,社保卡却无法在青海使用,很不方便。”市民常先生说,不少与常先生一样的省外异地安置人员都遇到了此类问题。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为方便我省异地安置人员回参保地看病就医,减轻“跑腿,垫资”压力,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自7月1日起,全省各统筹区开通省外异地安置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回参保地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业务。
据悉,开通范围包括各统筹区已办理省外异地安置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不含享受离休待遇人员),对应青人社厅发〔2017〕61号文件“四类”人员中的前三类,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省外异地安置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回参保地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可直接结算购药(含特殊购药)、门诊、门诊慢特病及住院的医疗费用。省外异地安置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回参保地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时,不下浮报销比例。(刘瑜)